近日
“某高速服务区出现赤裸小孩”一事
持续引发关注
有网友拍到
在雅西高速四川石棉服务区
有一个全身赤裸的孩子
“孩子类犬,吃饭、爬行……”
行为举止像个“野人孩子”
他为何会这样?
他的家庭又是什么情况?
父母均受过高等教育
为何如此育儿?
据了解,孩子及父母来自云南大理州南涧县无量山镇新政村,此次一家人系开房车途经上述高速收费站。
新政村村民杨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孩子的父亲一年四季都不给孩子穿衣服,村里人曾报过警。
10月18日,南涧县“10·16”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称,公安机关已依法介入,经初步核查,未发现拐卖行为。
至于“为什么不给孩子穿衣服”,新政村村民告诉记者,这家人的说法是,他们对孩子使用的是“自然教育法”。
南涧县委宣传部新闻办主任此前则解释称,当地派出所、民政局、妇联等部门去家里劝导过,让父母帮孩子把衣服穿上,但这对父母的说法是,孩子小时候经常长湿疹,穿上衣服后摩擦会疼痒,所以孩子不太喜欢穿衣服。“他们家人拒不配合,他们的说法是,这是他们的自由,是他们的生活方式,外人没有权力干涉。” 该新闻办主任说,孩子的母亲之前也不喜欢穿衣服,在村里衣着暴露,被村干部了解后劝说她穿上衣服。
监护权≠“绝对支配权”
律师解读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孩子赤身裸体暴露在公共场合,面临温差、蚊虫叮咬、意外伤害等风险,且“爬行进食”不符合基本卫生标准,直接侵犯了孩子的健康权。
当监护失职
公权力必须“出手”
面对多部门劝导,这对父母坚持“外人没权力干涉”,李泽瑞认为,“家庭私事”绝不是违法的“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有网友表示“没发现拐卖,为什么还要管?”李泽瑞强调,拐卖只是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情形之一,“监护失职”同样需要干预——尤其是当监护人拒绝自我纠正时。此次孩子父亲户籍地南涧县相关部门依法介入,正是公权力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这意味着,如果这对父母仍拒绝配合,有关部门不仅可以进行训诫,还能强制要求他们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若后续发现孩子身心健康已受严重损害,甚至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程序,李泽瑞表示,“法律不会因为‘家庭私事’,放任孩子的权利被侵犯。”
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但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李泽瑞认为,后续干预还需“一管到底”,不能只停留在“让孩子穿上衣服”的表层。
“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是让孩子能在正常、健康的环境中成长,而非暂时改善处境。”李泽瑞强调,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后续至少需落实三件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孩子的身体、心理状况进行评估,若存在健康问题,需强制要求父母配合治疗,必要时由民政部门临时照料;协调户籍部门为孩子办理落户;即便不撤销监护权,也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安排专业机构对父母进行长期家庭教育指导,并定期回访,防止“干预后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