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将乐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常务副局长戴某受贿、洗钱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3年,戴某利用担任将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将乐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将乐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常务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甲、李某甲、曹某某、黄某某等人在工程结算、企业经营、涉案人员取保候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价值共计177.885万元。
其中,2021年,戴某利用担任将乐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将乐县公安局侦办的“天空B”网络赌博案涉案人员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提供帮助。2021年6月,陈某某亲属苏某某将50万元现金交给李某乙,李某乙委托曹某某将50万元给予戴某,戴某答应收下并将该50万元暂存于曹某某处。2021年7月至2023年5月,戴某分5次在曹某某处取走该50万元。
2022年,戴某利用担任将乐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常务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将乐县公安局侦办的“11·27”网络赌博案涉案人员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提供帮助。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王某某岳父廖某某先后将500克黄金(价值19.635万元)和100万元现金交给黄某某,由黄某某将上述黄金和现金给予戴某,戴某予以收受。
2023年2月,戴某因担心受贿款物被发现,将收受的500克黄金交给其朋友喻某某变卖。喻某某委托麦某某变卖后,麦某某将变卖款20万元转账至喻某某及喻某某妻子周某某银行账户。喻某某将黄金变卖情况告知戴某,戴某表示将该20万元暂存于喻某某处。同月,戴某将受贿所得100万元中的30万元交给喻某某保管,表示需要用钱时找喻某某支取,喻某某将该30万元存入其本人银行账户。后喻某某将上述50万元与其个人钱款混同,用于日常生活及经营支出。
法院认为,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7.8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戴某通过将受贿财物转换为现金、转移资金等方式,掩饰、隐瞒其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数额达人民币49.6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法院判决,戴某犯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