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杨明岳运生:乔丹体育是否侵权_世界华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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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杨明岳运生:乔丹体育是否侵权

来源:新华网  供稿 更新时间:2012-03-01 09:29: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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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9日15:00,新华社体育部高级记者杨明、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运生做客新华网,就乔丹体育是否侵权这一话题与网友在线交流。图为嘉宾做客新华网访谈直播间。    杨刚  摄

 
        新华社记者杨明就乔丹体育是否侵权这一话题采访了新华社体育部高级记者杨明、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运生。
 
[杨明]美国的篮球巨星乔丹最近说要起诉中国的乔丹体育,这是一家福建的体育用品公司。说他侵权,这个事情现在闹得沸沸扬扬。现在很多网上还有媒体大家都在争论是否侵权,有从情和理方面讲的,但是在法的方面大家其实很多人都是一头雾水,不知道乔丹是不是侵权,从法律角度来讲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那今天就请运生给我们答疑解惑一下。 首先我想请问一下你是什么时候听到这个事的?
 
[岳运生]其实Michael Jordan我上学的时候正是他如日中天的时候,那时候对他很熟悉,自己也很喜欢打篮球。对乔丹体育用品公司起码也有十年左右的时间了吧,我就知道有这么一家体育用品公司,但是说实话,我开始真的以为这家体育用品公司跟乔丹是有关系的。因为它的标识也是用篮球的形象,而且叫乔丹,当时就没觉得怎么样,因为我做律师工作,后来我打球又把韧带拉断了,体育活动参加得就比较少了,也不买什么体育用品,所以只知道有这么一家体育公司,但是没有太深入的了解。只是前几天媒体报道说Michael Jordan起诉了乔丹体育了,乔丹体育还要上市,这时候才知道有这么一档子事。而且据说乔丹体育在上市招股说明书里面明确了乔丹体育和Michael Jordan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时候我才知道。
 
[杨明]其实大家都知道Michael Jordan那是飞人、天神。其实对于我来说我虽然当了大概30年体育记者,体育明星无数,但是在我心目中我唯一崇拜的一个人就是Michael Jordan。我觉得那真是偶像级、天神级的,所以对Michael Jordan是很了解。刚才你讲到乔丹体育大家不太了解,在这里面我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它的背景。
 
[杨明]它是1984年在福建某一个村子里面。开始是一个小作坊,后来慢慢发展起来,发展到2000年的时候正式注册了乔丹的这个商标。在一开始它叫乔丹的时候乔丹已经退役了,乔丹是1999年退役的,2000年他注册这个乔丹品牌的时候他是不是打擦边球,那时候我觉得他自己可能也没想到他能发展起来。 
 
[杨明]到了目前,乔丹体育去年的总销售额是29亿人民币,在全国的体育用品公司里面居第四,在李宁、安踏之后,但是和特步、361、匹克什么的差不多,它的整个所有员工加起来大概10万人,全国有6000家门面,据说去年它一年的税收是4亿多,也就是说它的规模是比较庞大的。
 
[岳运生]所以他要上市了嘛。 
 
[杨明]上市前一天当头一棒,大洋彼岸传来了飞人个人的视频声明,大家说Michael说侵权,那您能不能回答一下它的这个商标是否侵权?
 
[岳运生]这还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现在这个案件据说是准备要起诉。现在开庭还没有,结果也更没有。现在我们对很多材料、资料也不是很清楚,大家都只是通过一些公开的资料进行一些分析。我觉得现在下结论说侵权或者不侵权恐怕为时尚早,最终恐怕也要由法庭来做这个认定。我也注意到,出了这个事情之后,最近这一段关于知识产权、商标权这方面的争议挺多,包括苹果的iPad也是如此,很多法律界人士对此都有各种各样的观点。
 
[岳运生]但是不管怎么说,一般如果是侵权的话有可能是涉及三个权利:一个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据说通过媒体报道他们选择的也是用侵犯姓名权提起的诉讼;二是关于商标权,就是说国内注册的乔丹体育是属于注册商标,Michael Jordan是一个个人姓名,那它的商标是不是侵犯Michael Jordan的权利,这是一个商标权的问题;三是是不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让大家感觉你是打擦边球的行为。目前理论界分析起来恐怕就这三种权利要看一看是不是侵犯了。
 
[岳运生]现在咱们先说商标权,很多人都认为你注册商标怎么能用别人的名字?就目前看起来,根据现有的资料看,如果Michael Jordan要主张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侵犯他的商标权的话恐怕难度是比较大的。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国家的商标法、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大致都是这样的,都类似,基本上首先都是地域保护,基本上是在境内,也就是一般在你的本国之内,特殊的就是持名商标。
 
[杨明]乔丹体育是驰名商标。
 
[岳运生]咱们先不说乔丹体育这个驰名商标了。商标一般你注册后都是在你这个国家范围内受到保护,你如果想到美国去卖你这个商品,如果想受到保护的话你在美国也得再申请注册商标,这样你就受了美国商标法的保护了。
 
[岳运生]但是有一个特殊的就是驰名商标不受这个限制。驰名商标基本上现在各个国家通用的这么一个规则:驰名商标即使不注册,也会受到保护。举例来讲:可口可乐、奔驰、宝马大家一听都知道是驰名商标,虽然没在中国注册,但是如果中国有一家企业注册可口可乐那肯定不给你注册了。因为这是世界上已有的驰名商标,虽然没在我们国家注册,但是基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能让国内企业再注册这个商标了。
 
[岳运生]Michael Jordan这个名字首先是没有注册商标的,乔丹体育这个名字是中国的乔丹体育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而Michael Jordan自己本人并没有在中国就他的名字进行注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商标都是一种在先使用原则的,谁先使用了、谁先注册了那就是谁的,除了刚才我说的人家驰名商标你不能使用,你再驰名商标你再怎么恶意抢注抢不了。在这种情况下Michael Jordan在中国没有注册过,乔丹体育的这个乔丹商标又注册了,而且现在已经十几年的时间了。据我了解2000年12月就注册了,而且商标注册还有一个公示期,你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局会发一个公告,有人申请注册这个商标有没有谁有异议?如果在异议期内有的人觉得他侵犯我的权利了那我们商标委员会就要审查异议成立不成立,如果成立了就不给他注册了,如果没有人提起异议而且又符合规定那就注册了。
 
[杨明]这个期限是不是五年?
 
[岳运生]好像是五年,太具体的我也不是特别了解。所以从商标这个角度来讲恐怕目前Michael Jordan想说他商标侵权不是那么特别能站住脚。
 
[杨明] 没错,我看有报道说耐克公司这么多年来一直要告乔丹体育。
 
[岳运生] 好像告过但是没告赢。
 
[杨明] 对,几次都被驳回了。
 
[岳运生] 商标侵权目前看起来恐怕不见得能成立得了。Michael Jordan如果用商标侵权打赢这场官司恐怕难度比较大。 第二个就是关于姓名侵权的问题,是不是侵犯了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姓名权就不是知识产权的范围了,是民事权利的范围之内了,当然知识产权也是属于民事权利之内,但是姓名权一般都是和自然人(先不说企业这块)人身权利的一部分。杨老师您叫杨明,您对杨明这个名字就有自己的姓名权。
 
[杨明] 哦,它不属于知识产权。
 
[岳运生] 对,只是一个自然人的姓名的一个自然人的人身权利,不是基于智力成果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这是知识产权,商标权专门有商标法,姓名权这块都在民法通则这部法律里面加以保护的。 一般公民都享有自己的姓名权,没有经过公民的许可或者法律的规定擅自使用别人的姓名给别人造成什么损失就是侵犯姓名权。 看起来这次Michael Jordan起诉好像据报道也是以侵犯他的姓名权作为理由。那现在分析起来恐怕这就比商标权获胜的概率能够大一点。也就是说从姓名权这块可以说出一些道理来,而从商标权那里恐怕就不太容易好找到让他胜诉的理由和证据了。
 
[岳运生]但是就目前报道的情况来看我觉得对Michael Jordan来讲也不太乐观。首先姓名权也是有地域限制的,也就是说Michael Jordan的这个命名不是说一出生了全世界谁都不能用了。一般的都是有一个地域限制,我们的民法通则一般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般享有姓名权,而关于外国人在中国的姓名权怎么样来保护目前还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
 
[杨明] 咱们国家的法律上没有特别规定? 
 
[岳运生] 对,民法通则调整和规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民事争议,外国人在这种情况下怎么样处理恐怕目前现在也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说法。所以这是第一个难点。 第二个比较难的地方是乔丹和Michael Jordan,因为Michael Jordan的乔丹是他的姓。姓乔丹的恐怕很多,那可能不仅美国有,世界很多国家都有姓乔丹的,包括在中国可能也有可能有人叫乔丹,姓乔名丹的也会有。所以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这两个字是不是就专门专指了Michael Jordan。 当然了,很多人就会认为他是有关系,但是法律上面要求的是如果他侵犯你的姓名权得是他使用了你的姓名,而现在乔丹中文译文是一个姓,还不是你的名字,能不能真的就在法律意义上专指你了恐怕也有一定的难度。
 
[岳运生]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讲,他以姓名权起诉也是有难度的,起诉之后想胜诉也是有难度的,当然恐怕是比商标权要好一点。还有一个就是关于不正当竞争了。就是说乔丹体育公司用搭乔丹这个姓名的便车是不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了。这恐怕也有难度。因为按照我们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看,一般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两方有同类营业的,是一个竞争关系的这是不正当竞争。就是说乔丹体育公司经营的这些业务跟Michael Jordan个人的某些业务是有竞争的,但据我所知好象Michael Jordan在国内还没有这方面的公司。
 
[杨明] Michael Jordan个人是没有,但是耐克公司有一个“飞人气垫鞋”。
 
[岳运生] 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竞争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如果侵犯了乔丹本人的权的话那他本人也得是一个经营者的身份才可以。但目前看起来乔丹本人还不是一个经营者的身份。
 
[杨明] 那耐克公司要是呢?
 
[岳运生]现在不是耐克公司来告的。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有四种:一是假冒别人注册商标,恐怕他没有;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是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混淆,这恐怕也不是;三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要靠的话有可能靠在这上面,使用了别人的姓名误以为是别人的商品。
 
[岳运生]但是目前也是这个问题,Michael Jordan没有自己的商品,他的姓名、形象可能都是耐克公司的。如果要告不正当竞争恐怕也得耐克公司提出来说由于你使用乔丹的这个名称,所以怎么样怎么样。但是有这样一个问题,乔丹的这双鞋和耐克的乔丹的那个牌子的鞋放在一块会让人认为他是耐克公司的鞋吗?我观察过,这恐怕也不见得,他俩区别还是挺大的。也不见得会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也就是说国产的乔丹鞋和耐克公司的乔丹的鞋会不会让公众认为咱们的乔丹的鞋是耐克公司生产的呢?也不会。所以即使是耐克公司起诉的话恐怕难度也挺大的,也不见得就能够达到认定它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
 
[杨明]我不太知情,那既然耐克公司以前告过了几种途径肯定都不行,最后只能用乔丹个人作为姓名权的一种起诉。
 
[岳运生]对。刚才咱们是从三种可能侵权的法律层面上做的分析,而网上也有类似的报道说乔丹现在提出来诉讼的时机是不是也是有选择性的?而且是不是乔丹本人真的如他所说的认为就是侵犯了他的姓名权,也不是为了钱什么的,他们说背后是不是有耐克公司的影子之类的也很耐人寻味。
 
[杨明]据我们了解,圈里人透露说Michael Jordan告乔丹体育是2月23日,也就是说已经过会、即将上市的时候;乔丹的耐克公司准备在近期可能就是这一两天要推出第27代的乔丹飞人鞋,而且就这两天就上市,好像是2月15日在全球做的新闻发布会,这里面我觉得可能会有一些宣传的、商业利益等方面的考虑,比如背后力量博弈等等,大家也都在猜。
 
[岳运生]刚才您说到乔丹公司已经过会,那现在已经排期准备上市了,那现在他提出来肯定就会对他的上市造成很大的影响,因为有未决的诉讼,而且这个诉讼如果被认定侵权会对公司产生很不利的影响。那对于股民是否认购,股价发行价到底能达到多少都有很大的影响。那在这个时机提出来,很多人也在猜测是不是要迫使中国乔丹做出很大的让步等等。
 
[杨明]对,所以我觉得这个事件看似表面上是一个很简单的侵权的诉讼行为,但是实际上它背后可能有一些比较复杂的鲜为人知的内情。
 
[杨明]您刚才从法律的层面给我们分析得挺透彻的了,但是我也注意到,现在国内的消费者以及一些崇拜Michael Jordan的球迷们都是支持乔丹维权的。其实我作为一个球迷来说,我也支持Michael Jordan维权,原来我刚一听到这个事我不震惊,我觉得怎么这时候才想起来,12年了,发展到这样了。我想这个事应该早就发生了,因为你如果第一时间听到,好比5年的保护期,或者Michael Jordan你当时太巨星了根本无暇顾及,退役后就忙着玩高尔夫了。
 
[杨明]但是耐克公司作为代理商应该知道,因为他的这方面的信息很多,耐克公司也一直在打官司也没有打赢。所以我觉得乔丹现在来说的乔丹体育侵权我也能理解,但问题就是咱们刚才说的,一个是时机的问题,还有一个就是背后可能还有一些国际大品牌在背后有推手。但是目的是什么呢?是不是一个单纯的侵权行为呢?咱也不搀和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归根到底还是要从法律上说了算。那您刚才也讲到,比如商标法上,假如说咱们受理了,这次出于某种什么变数或者什么的,咱们认为乔丹体育侵权了,那会出现什么情况呢?是会产生巨额罚金还是怎么样呢? 
 
[岳运生]他现在没有告商标侵权,只是告了姓名权,如果姓名侵权的话法律的后果其实也很严重。第一个就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是起码的。所谓的停止侵害就是你不能再用了,你一用这个名字就是侵犯了人家的权利,那不是判你赔了之后你还接着可以用,侵犯了姓名权了侵犯了人家的人身权利那就要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咱们刚才说的您说的巨额罚款实际上就是赔偿人家的损失,乔丹因此受到了什么样的损失你要对他进行赔偿。
 
[杨明]有没有封顶数呢?
 
[岳运生]倒没有明确的封顶数,只是侵犯了姓名权要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会超过50万。 
 
[杨明]但是我就遇到了,Michael Jordan的律师团队是一家很有名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开始说是姓名权,一开始索赔是一千万人民币,后来也有说数千万的,那到底有没有这么高呢? 
 
[岳运生]他报道一千万或者几千万,我看网上新闻说目前法院还没有立案,刚才我也搜了一下说耐克公司曾经在商标异议期之内就提出过异议,就是说乔丹公司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在公告期之内耐克公司就提出过,最后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认可耐克公司的说法,还是核准了乔丹公司的商标的。
 
[岳运生]所以说耐克公司并不是说现在或者是近期才知道的这个事情,是很早就知道的,而且已经提出来的。只不过他的主张没有被支持商标还是注册下来了。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如果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我们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有一个司法解释就是人身体受到伤害或者精神受到伤害的时候一般的情况下不会超过50万。 这也是跟我们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关的。 
 
[杨明]那这个不能拿国际好比美国的法律来衡量吗?
 
[岳运生]在中国适用中国的法律。
 
[杨明]对,前一阵我注意到桑兰一下动辄50亿。
 
[岳运生]那不一样,他造成了人身的瘫痪了,是非常严重的残疾了。
 
[杨明]不光是这个,比如她原来告刘国生和谢晓虹单项就1个亿。
 
[岳运生]这个咱们不评判,传过来美国那边动辄就会判定赔偿多少多少,首先两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是不一样的,他们是判例法系国家,我们是大陆法的国家,本来这个体系就是不完全一样的。
 
[岳运生]另外两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也不完全一样。美国不是所有的侵权都有惩罚性赔偿,都赔得几亿那么多,动辄上亿的也对他们而言也是天价了。只是行为非常恶劣,陪审团认为不用这么严重的惩罚的话不足以平民愤了才会有这种天价性的赔偿,平常也是不会有的。 如果真的判定Michael Jordan受到姓名权侵害的话,那乔丹因此受到的什么样的经济损失应该赔偿,还有一种就是侵权人因此获利获得了多少也是一种记帐方法。
 
[杨明]这个账很难算吧。
 
[岳运生]是的。首先侵权不侵权目前实务界我看到很多,包括我自己也认为Michael Jordan赢这场官司的难度还是不小的,恐怕还是很大的,就是说他想打赢这场官司恐怕很难。第二真的要进行赔偿的话,Michael Jordan的损失和乔丹体育因此获得的利益到底有多少也很难计算,不能说乔丹体育公司从1984年一直发展到现在所有的利润都是因为用了你的名吧,那不可能的,他们有市场推广等等各种因素,乔丹名字即便是一方面,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所以计算恐怕也不那么计算。 
 
[杨明]据新华社记者之前做的深度调查等等各方面的调查来看,他们对乔丹体育到底是什么样的公司做了一个调查。乔丹体育咱们不说初期,它的初衷肯定是借乔丹之名搭便车这个应该是有的。但是他发展到近几年的时候,我看了一下,他说每年自主设计的款型里自己有200多个设计师。至于他用乔丹的名占了多大的利呢?我们一直也想问这个事情。他们说乔丹的鞋在总的销售额里面占8%,比例很小,鞋实际上在他们那里是很小的,他现在做的很多都是服装。
 
[杨明]另外我也注意到这几年大城市对乔丹所谓的这种山寨版大家也都知道,他和那个乔丹是不一样的,一个是价格不一样,再一个他在一些广告上也标着民族品牌,另外他也赞助了国际国内的大的比赛。比如有一个经典的例子,就是他把乔丹包括运球的小人,包括把中文的名字做到了NBA美国赛场,而且还做到了乔丹鼻子低下也就是山猫的主场,如果说乔丹本人不知道这个事情有点矫情了。
 
[岳运生]我倒是觉得除了抛开法律,给我的感觉可能也代表了一部分人的认识,也就是说对于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来讲,确实绝大多数的人看到这个品牌一定会联想到,尤其那会儿的人,乔丹复出之后虽然退役但是热度持续了这么多年大家一定会联想到。所以说当初我觉得凭良心他是有搭便车的想法的,而且也确实是搭了便车的,这肯定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后期因为他发展越来越大了,发展大了以后产品线肯定越来越长了,也不仅仅是乔丹的一个鞋了,产品线也越来越丰富、盈利点越来越多、公司越来越大,对于这个搭便车也不像当初那么看重了。
 
[杨明]后期他想甩可能也甩不掉了。
 
[岳运生]他在后期上市的时候为什么在招股说明书里面写名肯定是人家也想问的问题,除了你的现金问题、产品问题、别的资产等等知识产权是很重要的一块,你的上市公司会不会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是审查很重要的一方面。包括上市的时候作法律意见书也会有这方面的问题的,所以下面肯定有明确的说明,那时候我想他肯定不愿意和乔丹再联系在一起了。那么对于Michael Jordan来讲,最开始他可能也没太当回事,我估计搭他这个便车的也不见得就中国,说不定世界各地很多地方都有。等后来想当回事的时候也不是自己本人想当回事的,因为自己本人没有这块的利益,说句实在话即便是晋江的这家公司用了他的名字会损害他的名誉吗?我觉得可能不太可能。
 
[岳运生]咱们这里也是揣测了,可能对乔丹本人来讲可能也不太见得是侵犯了他的姓名权了,开始规模又不是很大,那谁会在意这个事情呢?恐怕耐克公司会在意了,因为乔丹体育是体育用品,耐克和他们也是竞争对手了,而且乔丹是他们的形象代言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耐克公司在这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应对,只不过最开始没有获得支持。现在为什么乔丹出来了呢?因为现在不断做大了,而且要上市了,十年前可能中国的市场说句实在话对乔丹、对耐克公司来讲可能不太那么看中,现在全球经济那么不景气,中国市场这么大,经济总量也超过日本了,这种情况下对中国都重视起来了,而且中国A股上市的企业也是有一定影响力的。 
 
[杨明]十几年前中国的体育产业我是看着他们走过来的,那时候中国体育产业基本是零,那时候美国的体育产业超过了汽车和化工,是非常厉害的。所以那时候我们弄中国体育产业的数字官方都没有,多少都不知道。 
 
[岳运生]所以说现在中国体育产业发展起来了,耐克公司肯定也感觉到压力,对他形成了强有力的竞争,刚好你还要上市,这时候恐怕就想起来了,在这个阶段还有一款新产品用乔丹的,而且乔丹也有一点快过气了,这时候有一点宣传、推广都不排除,所以很多人分析来分析去可能是这些方面的原因。至于在法律方面我能不能成立,说句实在话,能不能成立恐怕他们也分析过也并没有把它作为到底起诉不起诉的标准,不是说我只有胜诉了才起诉不胜诉就不起诉也不一定,为了宣传推广等其他方面的考虑,把势造出来可能就达到目的了。 
 
[杨明]我特别同意你的判断,刚才你讲到乔大侠为什么怒了?这次个人出来了可能有很多的因素。
 
[岳运生]接您刚才的话,我觉得最主要的因素如果耐克公司去告在中国很多球迷里面引不起什么共鸣,但是乔丹出来就会有很多人支持了。 
 
[杨明]还有一个细节就是耐克公司发现并且转告给乔丹,你的两个儿子的名字也被乔丹体育用了。一开始我听到这个也挺震惊,我说这好像真是说不过去了。后来我带着这个疑问了解了一下,也让我们记者采访了一下。后来得知乔丹体育经历了一个很挣扎和很痛苦的过程,其实他在一开始就是想搭便车用“乔丹”这个名字,发展壮大后他突然发现这个乔丹变成了一个甩不掉的热山芋了,像特步、361都能发展起来,他发展起来以后前几年根本不敢做品牌宣传,广告都没投入。 
 
[杨明]但是这几年大量投入了,已经十几个亿投入品牌建设了,为什么呢?他突然发现5年期过去了,耐克告也没告赢,乔丹根本不理睬我们,他觉得这个风险肯定没有了,这时候他就要开始保护这个品牌了。那为什么弄乔丹的那两个儿子呢?他说这是保护性的措施,后来我查了一下,他的确把什么小乔丹、丹乔、乔丹王等等与其有关系的,他反怕再有人侵犯他的权利来搭便车了。所以我不知道这是一个常规性的企业经常做的吗? 
 
[岳运生]对自己的商标做延伸保护,这是企业里面基本上都要做的。这种做法主要的目的就是防止别人搭自己的便车。就是说我乔丹体育做得很好,别人注册一个叫丹乔。你说这个东西有的时候界线不是那么黑白分明的,如果出来一个丹乔的话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不是侵权了?一方面认定的时候就存在模糊性;另外一方面如果你追究他的成本的话有时候也过大了,你明知道他侵权了但是它的产量等方面又不是那么大,我为了这个侵权付出的打假成本又很高。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我就把丹乔也注册到我的名下,只要和这个乔丹类似的、所有跟他有可能引起别人相近、相邻的我都注册了,我只是每年花一个商标注册费,这个费用相对来讲是比较少的,但是万一有人注册下来了,那么我将来再从他那里想买回来就像苹果似的我得花多大的成本啊。所以这种情况下我就采取这种保护性措施,这种行为在商标保护领域是非常常见的,很多公司都是这样作的。
 
[杨明]因为他注册了但是他没有使用,这种方式是可以理解的?还是说这是一种恶意的? 
 
[岳运生]不,这应该不是说是恶意的。只是说注册了乔丹的两个小孩的名字,说句实在话,他当初可能也没有想那么多,他自己本身也不会用,只是防止别人用的时候搭他的便车,而且多注册两个名字无非多花那点儿钱,每年多交那一点商标注册费也没考虑那么多。但是很多网民一看起来…… 
 
[杨明]球迷一看你太恶毒了,连乔丹的儿子都不放过。 
 
[岳运生]其实所有那些他不太会用,他用了也会削弱他自己的品牌,我要把好钢用在刀刃上,我必然要扩大这个品牌的影响,多做了有可能反而会分散掉品牌效应。所以我估计他可能会注册几百个,但是那几百个恐怕是用都不会用的,是一种保护措施。 
 
[杨明]你这个普及和启蒙是特别重要的,这是常识性的,很多人看到了这一点以后就觉得接受不了。 
 
[岳运生]你再是民族工业也不能支持你了。
 
[杨明]对,你怎么侵犯人家小孩了,乔丹一听也怒了。现在一听看来他是出于怕自己品牌被别人侵犯的一种保护性措施,不见得会用,用了反而对自己不利。
 
[岳运生]对,他有时候注册上了也不见得会用,用了反而会分散掉自己这个品牌的注意力了。 
 
[杨明]我相信很多人都像我一样不太了解这个事情。
 
[岳运生]另外也要让大家从理性上看待这个问题,刚开始我看到虽然是民族品牌,但是也会觉得你干嘛非搭人家的便车呢,也觉得不怎么光彩,而且在法律上面真的还有可能是侵权的行为。后来我又再仔细了解了一下,我觉得大家现在也要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其实像类似于这样的事情,不仅仅中国的很多企业用这种好像不太那么光明正大的方法来发展自己。我们的很多民族品牌,全聚德、大红袍等等在境外都被人家竞先抢注了,这是一个规则,不见得是一个好的,或者说这个规则不见得好坏,只要对大家都是平等的那大家遵守就是了。
 
[岳运生]反过来我们想想我们很多的民族品牌在国外也被人家先注册了,我们的产品要打到人家那里去的时候他反而被保护了,就像苹果现在面临的这个问题就是这样子。我们的全聚德假如到某一个国家用这个品牌的话人家说全聚德品牌已经被当地的某家企业注册了,那你再用就不可以了,因为全聚德没有被认定为世界上的驰名商标。
 
[杨明]咱们的海信电器不就被人抢注了嘛,咱们用3000万才买回来。
 
[岳运生]对,很多都是如此。所以这个事情大家不要奇怪,因为这次特殊就是乔丹是大家很喜爱的明星,让大家感觉我们的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为什么用这种让人感觉不太光明正大的方法来发展自己呢?大家可以更理性一点。 同时也说明只要是他这种情况不违法,那法律的规则就允许它,因为法律跟大家所理解的道德层面还是不一样的,大家可能更多的是说你怎么能这么干呢?但是民事行为有的时候就是这样子,商业行为有时候也是这样子。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是可以做的。
 
[岳运生]在都是可以做的情况下,别人没有主动保护自己的商标的话,那在这种规则层面等于说是你理解得不好,没有掌握这个规则。就像我们很多企业的驰名商标被人家注册了之后像海信要买回来就没办法,你就等于吃了这个亏,那你以后也要学会这个,你要想发展这个品牌,那将来你的战略规划好了或者十年后要上哪个国家发展,我可能就要提前把商标注册、知识产权保护等这些东西走到前面。 
 
[岳运生]这是所有企业都要面临的问题,这个规则可能不见得好,但是对谁都是一视同仁的。那么大家就要接受这一点,我们要学会利用这样的规则,除非你做得很厉害,做成了世界的驰名商标,那所有的国家你不去注册人家也会保护你。就像可口可乐,我不在中国注册,中国也不可能给哪个企业注册这个商标了。我们的全聚德如果真的是世界的大品牌我们不去注册他也要保护我们的。
 
[杨明]那还有一个问题,这次法院还没有受理,那以后是不是Michael Jordan个人的姓名权和乔丹体育之间如果法院受理了,那您个人观点来看,Michael Jordan和乔丹体育假如要寻求一种途径和解,把这件事情化解,我也不跟你赌气,这个事情弄完以后咱们双赢,Michael Jordan也说我不希望乔丹体育倒闭,我也可以利用他们宣传我自己,你可以给我授权咱们寻求一种和解的话是不是一种最好的解决方式呢?
 
[岳运生]Michael Jordan和乔丹体育能够和解这是最理想的状态。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难点,我相信Michael Jordan的个人形象和个人价值恐怕已经被耐克公司买断了,我相信这里面恐怕会有一个排他性条款,就是说乔丹和耐克公司合作不能再跟其他体育用品合作,也就是不能再跟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合作了,如果Michael Jordan要和中国乔丹和解,中国乔丹要使用Michael Jordan的形象恐怕得耐克公司来说。
 
[杨明]那就是说要和解背后一定要有商业的利益在里面?
 
[岳运生]一方面不排除有Michael Jordan个人的因素,商业方面恐怕更多的是耐克公司在背后。他们要达成和解的话我相信恐怕就得Michael Jordan、耐克公司和乔丹公司三家商量好。
 
[杨明]但问题是乔大侠在他的声明中已经明确说了:这次告他侵权不关乎金钱只关乎我的姓名,如果真的有钱我愿意把其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那Michael Jordan已经明确表态了,他真的是一个很伟大的球员。那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和解呢?如果耐克公司跳到前台了可能也不太容易。
 
[岳运生]如果是单纯的Michael Jordan和乔丹公司那和解方式很多,如果Michael Jordan没有和别的公司签约或者与耐克签约已经到期了,他可以给别的公司代言,那就名正言顺了,你可以用我的形象了,你可以给我我带言了,我可以给你支付带言费等等很多东西都可以谈了。但是我觉得很关键的是在耐克公司在这里,他的态度也很重要,很多东西不是Michael Jordan自己说了算的,Michael Jordan可能把自己的形象等很多东西都交给耐克公司了,自己也不太可能有发言权了。这种情况下中国乔丹要使用Michael Jordan的形象的话我估计耐克公司是不会同意的。但是Michael Jordan也好、耐克公司也好允许中国乔丹还维持现在的方法,你不再扩大了,或者建立其他品牌或者只是维持现状,为了解决乔丹的名誉权可能拿出一定的基金在中国搞这个那个的可能性也有。
 
[杨明]这相对可能也是比较好的结局,如果法庭最后审判不侵权那这个事情就很麻烦。
 
[岳运生]不侵权也不麻烦,大家还是像以前的老样子,中国乔丹继续中国乔丹的经营方式。
 
[杨明]但是我觉得这个事件出现对中国的广大消费者而言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也就是说不管这次是不是有官司,或者这官司谁输谁赢但一个事实被澄清了:此乔丹非彼乔丹。原来假如很多人是不了解内情的,是因为乔丹这个名字买这个服装或者鞋的,这次就很清楚了,不但国内清楚了,世界都知道了。现在就要看后面怎么做了,我想可能一个最好的发展结局就如你刚才所说的能够和解、能够谈判,最后达到双赢甚至三赢,这三方都能达到最理想的结果。
 
[岳运生]这件事情如果能够和解可能是最好的,包括各种和解的方案咱们都讨论了跟多。其次,对于很多的公众来讲包括老百姓、球迷大家都知道有这么一种规则,关于知识产权、商标权是有这样的规则的,大家要了解,不要以为他叫乔丹你认为跟他有关系他就侵权了,法律的规定是有严格的界线的,对于一个公司来讲只要他不触及法律的界线就算合法经营。虽然你可能对他的经营方法不认同,但是他不违法,大家要有这个概念。第三,我们反过头来就得告诫另外的一些公司了。你看即使乔丹公司这次算胜诉了,在经济利益上可能没有直接的损失,但是他在品牌形象度、美誉度等各方面恐怕多少是受影响的。他刚开始搭便车是借着这个搭便车发展了,但是我相信他搭的这个便车肯定不是决定性因素的,不是因为他搭了便车最后发展得这么好,如果不是兢兢业业的话最后也不会发展得这么好。
 
[岳运生]很多企业要评估这一点,搭便车行为在早期发展的时候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真的发展大了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麻烦。你看现在乔丹公司现在有点骑虎难下了,即便他有普遍不违背法律,但是在公众的感觉里感觉你这家公司不是那么真的尊敬的公司,不是完全靠着自己的智慧和自己的努力把它发展起来的,感觉是不太那么光彩的营销模式的,这样对你今后的发展也不太那么有利。
 
[杨明]你说到这里我就想乔丹体育假设当年不用乔丹的名也未必发展不起来,也未必发展得不如现在这么好。咱们看中国的民族体育品牌,一大批李宁、安踏、特步、361、匹克等一大批实际上是同步发展起来的,这个群体的现象起码能说明一点,就是任何一个企业不是单靠一个人的名姓就能够发展起来的,绝不是偶然的。一定是和中国这十几二十年在国内的需求、经济的增长,消费者对国产品牌的认同上,以及国际品牌的逐渐萎缩这种大的消费趋势是密切相关的。
 
[杨明]我们希望乔丹体育能够通过这次事件长一个教训,能够和Michael Jordan本人能够进行很好的沟通和和解,同时我觉得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个事情教育了我们的国人,以及其他的企业:你的初衷想占便宜但未必最后就真的占到了便宜,可能占到了一时的便宜,但是最终你可能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岳运生]确实如此,眼光要放长远一点,如果乔丹公司知道以后他能发展到上市这么大的话他当时恐怕不会选择这么做。那目前正在发展中的企业就应该把这个作为前车之鉴,在自己发展的时候要想发展得好,要想发展成一家令人尊敬的公司的话恐怕还是要踏踏实实的,不要想着占别人的便宜,搭别人的便车。
 
[杨明]好,那咱们今天这个话题就谈到这里,我觉得聊得挺尽兴。而且岳律师业给我们的广大网民朋友们从法律的这个层面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即便称之为“扫盲”也不为过。因为现在很多人出了事情总是先感性上去想,而出了事情应该先法再理、再情,先谈法。
 
[杨明]那么今天这个话题聊到这里当然还没有完,这个事情还在继续的发酵和发展,我们希望不管是哪一方,最后能够通过这个事情不要搞得鱼死网破、拼得你死我活。尤其是乔丹体育虽然前期有误导消费者之嫌,但是发展到目前的规模也非常不容易,基本上他也是民族产业中的一环,希望乔丹体育以后能够走出一条新路,也希望我们广大的消费者以及其他的企业通过这个事件引起一些反思,吸取一些教训,得到一些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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