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不认可减刑 央视大火系列案重审_世界华人报 
今天是: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English

最高法院不认可减刑 央视大火系列案重审

来源:中国新闻网  供稿 更新时间:2012-03-07 10:36:26 点击数:

4ba77e7bfaf94042b70096dd262928bf.jpg

2010年3月23日,央视大火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开庭。央视新址办原主任徐威等21人出庭受审,对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指控,徐威当庭表示认罪。庭审中,徐威称,燃放烟花一事,未经新址办集体讨论,他一人做主决定。图为2009年3月28日,北京,中央电视台新台址。此前2月9日晚,cctv新台址文化中心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特大火灾安全事故,造成直接损失达1.6亿余元。 


  因减刑未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被发回重审的央视大火系列案,6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3名被告因在央视新址配楼施工过程中使用大量不合格保温板,再次出庭接受司法审判。
 

  此案3名被告人是起火大楼幕墙施工方中山盛兴公司副总经理唐珠创、项目部执行经理谷显树和质检员李书志。央视新址发生大火后,3人于2009年7月被捕。中山盛兴公司应提供阻燃等级为B2级的挤塑保温板,发生火灾后,有关部门检测发现,保温板的阻燃性能均未达到B2级。
 

  法院审理后认定,中山盛兴公司销售伪劣挤塑板,金额达到100余万元人民币,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唐珠创、谷显树和李书志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判处3人4年半至2年半不等有期徒刑。
 

  刑法规定,销售伪劣商品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宣判时,法院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突破法定刑减轻处罚。一审判决称,3名被告人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本案特殊情况,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而法院未对什么是“本案特殊情况”作出说明。


  去年3月,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依据《刑法》,无法定情节减轻处罚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但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并不认同以“特殊情况”减轻处罚,此案发回市二中院重审。
 

  被告人李书志的辩护律师尹富强称,最高法院的裁定书中特意强调被告人唐珠创、谷显树、李书志“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以次充好挤塑板”,而质检员李书志是一个普通员工,月工资1700元,谈不上牟取非法利益。此外,李书志在发现进场的挤塑板没有检测报告和合格证后,曾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尹富强希望法院能就此调取相关证据。


【责任编辑:世界华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