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高语阳
2月20日,新华社消息,检察机关依法对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盛光祖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提起公诉。
盛光祖成为2023年首个被提起公诉的正部级官员。
盛光祖是末任铁道部部长,第一任中国铁路总公司“一把手”。他曾“救火”接班落马的刘志军出任铁道部部长,如今,却与刘志军一同被肃清流毒影响。
离职后仍在敛财
盛光宗被公诉的报道披露了几个细节。
首先,盛光祖的罪名有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
受贿罪大家了解的比较多,我们来看一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我国刑法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
最新通报显示,盛光祖被指控,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盛光祖
近年来,已经有“老虎”被指利用影响力受贿。
今年1月5日一审开庭审理的原国家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鸣一案中,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徐鸣离职后利用原担任重庆市委常委、秘书长等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处理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人民币120万元。
另外,贵州省政协原主席王富玉,去年1月被判死缓。他也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9年至2020年,王富玉离职后利用影响力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35万余元。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孙远良,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都被指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0多岁开始敛财
第二,盛光祖的敛财开始时间。
检察机关起诉,被告人盛光祖利用担任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党组书记、署长,原铁道部党组书记、部长,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政知君注意到,盛光祖出生于1949年4月,早年在原铁道部工作,曾任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政治部主任,副部长。2000年4月,盛光祖调往海关总署,出任副署长、党组成员。
2002年2月,盛光祖出任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当时他53岁。在这个岗位上,盛光祖开始敛财。
2007年7月,盛光祖出任海关总署党组书记,成为正部长级官员。次年3月他同时担任海关总署署长。
73岁落马,被官宣“配合调查”
2011年2月,盛光祖重回原铁道部,接替落马的刘志军,出任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
盛光祖是最后一任铁道部部长、第一任中国铁路铁路总公司总经理。
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铁路政企分开,不再保留铁道部,原铁道部的行政职责被划入交通运输部。
同月,中国铁路总公司成立,盛光祖被任命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2016年11月,67岁的盛光祖被任命为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22年3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通报称,盛光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配合调查”的表述在中管干部落马通报中并不多见,之前被这样通报的是2019年5月20日落马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原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士余。当时的通报中还指出,刘士余为主动投案。
2022年9月,盛光祖被开除党籍并取消退休待遇。通报指出,他对亲属失管失教,纵容、默许亲属倚仗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靠海关吃海关”“靠铁路吃铁路”,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交织。
肃清刘志军、盛光祖流毒影响
值得一说的是,盛光祖接替刘志军以后,还曾几次强调,要全面吸取刘志军案件惨痛教训,彻底消除其恶劣影响。
时隔几年,盛光祖落马次日,国铁集团党组召开全路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强调,盛光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再次说明,铁路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全面彻底肃清刘志军、盛光祖流毒影响,认真打扫思想政治上的灰尘,净化政治生态。
另外,盛光祖还曾与2021年6月落马的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甘荣坤共事。
甘荣坤1962年5月出生,曾于1989年4月至2007年9月在海关总署任职近20年。盛光祖调往海关总署任职时,甘荣坤担任总署财务装备司司长。2007年7月,盛光祖升任海关总署党组书记,2个月以后,甘荣坤调任北京海关关长、党组书记。
此后,甘荣坤历任湖北省副省长,黑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去年12月,甘荣坤受贿案一审开庭。检察院指控,甘荣坤从1999年海关总署财务科技司副司长开始,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6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