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朋友的租借房中纵火身亡,损失谁赔?_世界华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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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朋友的租借房中纵火身亡,损失谁赔?

来源:北京青年报  供稿 更新时间:2023-08-22 21:56:08 点击数:
8月18日凌晨,上海长宁区虹古路某小区内一民宅发生火灾,造成一名女子死亡。经警方初步调查,死者张某某(32岁)近日因情绪不佳,暂住在朋友零某某(19岁)的租借房中。事发时,张某某突然将零某某推出房间后,引燃房内物品导致发生火灾,造成张某某死亡。
8月20日、21日,澎湃新闻记者在事发小区看到,着火房间为1号楼的303室卧室,靠马路的外墙几乎全被烧黑,房屋玻璃碎裂,室内的天花板也被烧黑。此外,楼上403室的空调外机被烧焦,5楼、6楼的晾衣杆被熏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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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发生后的1号楼303室外景
受到火情波及的邻居不禁发出疑问,房屋受损问题该由谁来承担
邻居回忆事发现场:“她说朋友在点酒精
8月20日,记者在事发楼栋遇到正戴着口罩在打扫卫生的铁先生(化名),他是当晚火灾的亲历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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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室楼道内场景
“闻到一股烟味,很刺鼻。”铁先生回忆,火灾发生当晚11点多,他与妻子、女儿在家正准备休息,突然闻到一股刺鼻的味道,推开窗户能看到有灰色的烟冒上来。
铁先生与妻子一起去4楼敲门,但业主表示不是自家着火。于是几人继续下楼,看到303室的防盗门开着,有两个女孩站在卧室门口,其中一人是303室的租客零女士。铁先生回忆,当时一个女孩对他说,卧室里她的朋友正在点酒精。
铁先生说,一个女孩慌慌张张地跟他说“师傅你帮我踢踢门,但那间卧室房门被反锁了,难以踢开。铁先生赶忙拨打110报警,并让两个女孩打119和120,“我记得很清楚,11点53分报的警,110来得很快,三四分钟就到了。”
警察和消防救援赶到后,很快将楼内的居民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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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正在拍摄火灾发生地的外景
房屋不同程度损毁,多家住户暂时搬离
由于火灾后家庭燃气管道、电路、房屋结构等存在隐患,楼道内空气质量又很差,因此小区所在的居委会通知燃气公司,挨家挨户检查燃气管道,在此期间,事发楼栋的很多住户都搬到了别处租住。
记者了解到,303室的零女士自从当晚去了派出所后,房子就已被封,截至8月21日,她尚未返回出租屋。
记者探访发现,火灾发生的楼栋至少有四户人家已暂时搬出。6楼的一名住户表示,她已在朋友家借住两天,8月19日燃气公司上门检修,确认家里煤气管道没有问题后,她才搬了回来,“其实我不太想回来住,味道还是有点呛。
铁先生说,他们一家目前暂时住在宾馆,每晚420元房费。火灾导致家里的空调外机和空调管道被烧坏,外置晾衣架被熏得也没法晾晒衣物了。如今,他已自费更换了空调外机和管道,并约了工人过两天来安装新的晾衣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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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熏黑的外置晾衣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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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后的空调外机
事实上,火灾导致多个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
8月21日下午,记者在事发楼栋看到,302室的租客在忙着搬家,203室的居民将被淋湿的家具腾挪到楼道里,而403室的居民正拿着一纸财产报损单,准备拿去交到居委会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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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住户挪到外面的衣物
403室的居民张先生告诉记者,家里刚精装修,家具什么的都很新。火灾发生后,空调、门窗、雨棚、晾衣架等受损严重,目前受损财物算下来有两万多元,还不包括这几天每晚420元的宾馆住宿费。“房间里气味大得不得了,窗户坏掉,空调也坏了,家里最近真的没法住。”他说。
如今,张先生正准备重新购置受损物件,“现在就是等定责,走法律途径赔付的话,可能还要过好一阵子,当务之急是先弄好搬回来,然后把重装‘垫付’的财务单据都收集好,交给居委会存档,到时候再看怎么给我们赔付。”
张先生说,他和一些邻居动迁到这栋楼已有30多年,但跟租客零女士并没打过多少交道,女孩的年龄等信息还是从警情通报里知道的。
“受损最严重的就是2、3、4楼,真是水深火热,4楼在火里,2楼在水里。平白无故多了这么多的事情,真的苦透(很苦)。”张先生说。
铁先生对记者表示,小区所在居委会正在为事故楼内的住户寻找法务咨询,他本人与其他业主也准备找律师咨询相关索赔方案。
谁来赔偿房屋损失?律师分析
公开资料显示,发生火灾的小区在长宁区虹古路,目前网上二手房挂牌每平方米六万至七万元不等。租客的朋友在租借房中纵火身亡,房屋的损失和受火情波及的邻居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8月20日,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诗图接受采访时表示,房屋所有人对于房屋的安全使用具有保障义务,当房主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由实际使用人承担相应责任。但若在行使使用权的过程中,侵害到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合理维权时,可以向房主或实际使用人进行主张,或基于相邻权,或基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择一选择。
向诗图认为,本案中受火情波及的邻居,可以选择向发生火灾的房屋房主基于相邻权主张赔偿,也可以向实际纵火人基于侵权损害赔偿主张相应损失。若邻居选择相邻权维权途径的,房主在赔偿邻居损失后,也可以基于租赁合同关系的具体约定向租客追偿,或者基于侵权关系向实际纵火人追偿。但考虑本案中的实际纵火人已身故,若其有遗产的话,还可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其没有遗产的话,维权途径的最终赔偿责任主体,就落在了实际租客的头上。
同样地,房主遭受的损失,可以基于租赁合同关系向租客索赔,或基于侵权关系向实际纵火人索赔。
向诗图认为,该租客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也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若其持有效证据证明纵火人的家属继承了纵火人的遗产,可以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向其继承人进行追偿;二是若其有证据证明该纵火人民事行为能力有瑕疵,可以向其法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进行再次追偿,以救济自身。若纵火人没有监护人也没有遗产,该租客的责任就是终局责任。
“在将大额财产(房产、车辆、名贵器具等)交付给他人占有使用的过程中,务必要形成完整的书面约定,特别是对于使用中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责任划分,甚至可以加入第三方担保人进行责任担保。这样在不幸发生的时候,对于无过错的人,才有有效的法律保障。” 向诗图说。


【责任编辑:金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