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多位网友反映称
有儿童在天津某学校门口
遭遇小车“开门杀”后
被公交车碾压
10月20日
@天津河西交警
发布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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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互联网上出现“天津一儿童遭开门杀后被公交车碾压”的信息,经查,系2023年10月16日7时27分,一女子骑电动自行车驮载女儿行驶至河西区围堤道路段时,一停靠路边小客车的驾驶人打开车门,碰到电动自行车,致骑行女子及其女儿倒地,后该女子的女儿被途经的公交车右后轮碾压死亡。经检测,小客车、公交车驾驶人均不涉及酒驾、毒驾。
目前,小客车驾驶人于某某(男,55岁)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此前报道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多位网友反映称,有儿童在天津某学校门口遭遇小车“开门杀”后被公交车碾压。17日晚,天津市公安交管解放南路大队一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已介入处理此事。
网传事发地天津华夏未来小学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事发地为该校”系误传,应为公交车站,当事儿童也非该校学生。
事发地周边一商铺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事发在西南楼附近,正值早上家长送孩子的时间,孩子是被855路公交车碾压。
事后交警、120赶赴现场处理,现场有人疏散人群。
10月17日,天津市公安交管解放南路大队一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该起事故由其大队调查处理。“它是事故(部门)了解的。”
什么是“开门杀”?
所谓“开门杀”,即车辆停稳后,驾乘人员开门时不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最终被撞摔倒,乃至受伤等情况。
引发严重后果会构成哪些罪名?
遇到“开门杀”,一律都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吗?
如果驾驶人停车位置正确,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提醒或告知开门人后方有车辆或行人的情况下,开门人打开车门造成事故发生,则驾驶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驾驶人违规停车,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比如驾驶人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开门人下车时未仔细观察情况而造成事故发生,则驾驶人和开门人可能承担按份或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事故中被撞的受害人是不是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呢?警方表示并不一定,事故责任认定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车门已经完全打开,经过的非机动车、行人或其他车辆因为驾驶人分心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碰撞,那么非机动车、行人或其他车辆也要视情况承担部分责任。”
法学专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即使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结果,“开门杀”也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面临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另外,法学专家指出,在刑法的角度,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区分的话,“开门杀”多数属于过失犯罪。但如果开门杀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后果,还可能构成其他罪名。
如何避免此类事故?
2021年10月1日起,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正式实施,其中对下车操作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北京警察学院教授柳实提示机动车司乘人员:
非机动车和行人又应该如何防范“开门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