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晚,张同学一行三人到安徽合肥某自助餐馆用餐,其间张同学发现手机不见了。久寻未果的几人选择报警求助。民警赶到现场后,调取了餐馆监控。视频显示,张同学将手机遗落在了取餐处,后来,手机被一名30岁左右的戴眼镜男子捡走。
监控视频截图
“当时挺开心的,以为手机马上就可以找回来了。”11月22日,张同学在警方的帮助下,与监控视频中的男子耿某取得了联系。但让张同学没想到的是,对方提出了两个让她难以接受的方案:一是张同学支付2000元,耿某将手机还回来;二是耿某支付给张同学2000元,“买”下手机。
张同学说,她的手机刚用了不到一年,购买时花了6000多元,手机里存有很多重要资料,还有过世家人的照片。
“我还是个学生,没有那么多钱。”张同学反复请求耿某归还手机,但对方坚持要价2000元,甚至威胁说如果不给钱就刷机。
聊天截图(受访者供图)
僵持之下,耿某最终答应在2000元的基础上减少500元。“他让我出1000元,另外的500元,他跟餐馆要。”张同学说,为了保住手机里的资料,她答应了耿某的要求。
12月1日,张同学从1000余元的生活费中拿出500元转给了耿某,耿某答应将手机邮寄回合肥。“他给我发了快递单号,让我再转他500元,我说发货后再把剩余的500元转过去,结果他就把快递取消了,我再联系他,他只回复了一个字‘滚’。”张同学说,后来耿某将之前收到的500元退给了她。
无权作强制要求,建议失主向法院起诉
12月2日下午,当事餐馆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耿某此前确实联系过餐馆,并提出要几百元好处费,但因为老板不在,工作人员未答应其要求。
记者联系到耿某,他表示目前还没有刷机。当记者询问他准备如何解决此事时,耿某未作回应。
随后,记者联系到张同学报警的辖区派出所,接线人员表示,警方无权强制要求耿某将手机归还,建议张同学走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诉耿某。
律师:耿某负有归还手机的义务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董文明律师表示,《民法典》第314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民法典》第316条还规定,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耿某不仅负有归还手机的义务,同时在归还之前还有妥善保管手机的义务,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得手机受损、灭失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其尽快归还手机给张同学,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手机的所有人是张同学,虽然手机目前由耿某保管,但并不是耿某的财物,如果耿某拒不归还,属于侵占他人财物,张同学可以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民事起诉耿某返还手机。
“另外,该男子提出要买下这部手机,这个要求也不合理。因为这部手机本来就是张同学的个人财产,该男子不能强行要求购买。”付建表示,如果耿某真的将手机进行刷机,那么他就涉嫌破坏他人财物,同时也涉嫌侵犯他人个人隐私权和信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