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至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在吉林调研。
针对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应勇强调,“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等“三个结构比”,是衡量“四大检察”发展全面性、协调性的重要参考。记者检索公开报道发现,应勇此前曾在多个场合提及这组指标。
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来到吉林省检察院调研,对吉林检察工作提出要求。
在吉林省检察院,应勇指出,要树立长期思维、全局思维,在一个较长周期、较大地区范围内,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研究分析、科学运用,持续推动“四大检察”整体朝着更加全面、更加协调、更加充分的方向健康发展。
对于刑事检察工作,应勇表示,犯罪治理特别是轻罪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参与轻罪治理不仅是提高效率、加快进度、矛盾化解,也不仅是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更重要的是要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准确落实司法政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严格准确把握入罪出罪标准,严格准确把握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严格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真正把宽严相济、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6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来到吉林市船营区检察院,调研知识产权检察、高质效办案等工作。
“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有多少?”“对不捕不诉案件听取意见、公开听证能不能百分之百做到?”在吉林市船营区检察院,应勇指出,提出量刑建议是刑事检察的重要职责,量刑建议是否准确、恰当,是对检察官办案能力水平的直接检验。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切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量刑建议的高质量、精准性。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一项具有司法终局性的重要职权。要加强对不起诉案件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推动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听取意见全覆盖,给检察权运行“把道关”“加把锁”。
6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来到丰满水电站大坝,实地调研公益诉讼检察保护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工作情况。
在丰满水电站大坝调研松花江生态检察工作时,应勇强调,保护好松花江这条东北地区的“母亲河”,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一体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协同性等特点,深化“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健全流域检察协作机制,协同相关部门推动河道整治、流域治理、生态修复,切实保障生态安全、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
在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应勇强调,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基础在基层,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要坚持做优强项、补齐短板,在进一步做优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同时,着力加强基层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民事检察重在突出重点,抓住虚假诉讼、虚假调解、民事执行违法等突出问题,提高监督精准性、有效性。行政检察关键要在“敢”字上下功夫,以行政诉讼监督为着力点,依法多办案、办好案,切实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质效。
新闻多一点:“三个结构比”的提出
➤ 4月19日,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在上海调研期间要求,持续关注“四大检察”的结构比、依程序受案与依职权监督受案之比等,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贯穿“四大检察”全过程,持续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 4月29日,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在江苏调研期间指出,要持续关注“四大检察”案件的结构比、依程序履职与依职权监督的结构比、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案源的结构比等,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 6月7日,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在辽宁调研期间指出,要着眼检察工作的长远健康发展,在一个较长周期内分析研究“四大检察”的数量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以及依程序移送、当事人申请与运用大数据等手段主动发现线索的案源结构比,持续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 6月12日,应勇在第二十五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开幕式上讲话时强调,要以研究优化“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