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男子实名举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区长曾某某的消息,在网络上传播,举报直指区长“强占人妻”,并声称自己目睹了妻子与对方在车内疑似发生关系。10月22日晚,南宁市纪委监委对此事进行了通报:陆某某(原文为全名)实名举报的有关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已介入调查。
南宁市纪委监委通报的截图
通报只有这一句,却公示了举报者全名,而没有提到被举报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当地纪委监委的这一表述,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有网民留言表示:“为什么要把举报者的名字公布出来?”“当事人实名举报,是为了方便纪委监委找到举报人,但是公布举报人名字,这就不太对了。”
公民举报当地行政主官事关党纪国法,事关领导干部的廉洁性,事关公共利益,纪委监委应及时作出回应,满足了公众知情权,值得点赞。但是,是不是应该公示举报人的姓名呢——哪怕当事人已在网上实名举报?
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事实上,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实施严格保密,是纪检监察、司法工作的通行的工作规则,也是基本程序正义规则。因为在事件尚未完成调查、正式定性之前,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可能会使其面临不必要的舆论压力,可能影响调查的顺利开展。
特别是考虑到,公开声称“妻子出轨”且涉嫌的出轨对象还是妻子的领导,是一件耻感十足的事,举报者再被职能部门公开真实姓名,可能让其受到更大的压力。这甚至可能形成“寒蝉效应”,让潜在举报人因为担心被曝光、被“凝视”而踟蹰犹豫,结果是放纵了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
哪怕是举报人主动选择在网上实名举报,但举报内容的传播范围,和作为纪检监察部门的公开通报所能触达的范围,也是有明显区别的。而且,纪检监察的工作纪律、职业伦理要求也应该比普通的举报更高。这或许是公告引发争议的原因所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所以,区长被举报与女下属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一旦查实,就绝不是什么“桃色新闻”“风流韵事”,而是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生活纪律。
“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举报者要对举报内容负责,不能诬告陷害,领导干部也要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举报渠道应该通畅,处理过程应该阳光,要把注意力放在调查处理上,而不是让举报人被不合理地曝光和“凝视”。